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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配额的申请和办理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量:66


进出口配额的申请和办理

申请材料目录

(一)出口配额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其他法定材料。

办理流程(附流程图)

(一)申请活牛(输往港澳)、活猪(输往港澳)、活鸡(输往香港)、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磷矿石、锯材、白银等货物出口配额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转报商务部。在京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材料。上述申请材料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送达商务部。

(二)商务部接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说明理由。

(三)接到申请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四)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于每年12月15日前分配出口配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予分配出口配额。出口配额有效期为下一年度内,不能延期。未使用的配额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交商务部。

(五)当国际市场存在不稳定因素时,商务部可对出口配额实施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于每年12月15日前进行,将不少于下一年度配额总量70%的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第二次分配不晚于当年6月30日进行,将剩余部分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办结时限


下一年度的出口配额在当年12月15日前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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